律师档案
向小波
向小波律师
重庆 渝北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向小波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拘传措施要采取的条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9 10:56)    点击:145

  拘传措施要采取的条件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向小波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向小波律师,向小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向小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52382986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向小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渝北区律师 | 渝北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向小波律师主页,您是第2384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