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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担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3-17 11:38)    点击:249

  储蓄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担

  2002年9月中旬,原告赵刚与山西省平陆冶金矿产公司业务员朱守金签订一份生铁购销合同。当年9月12日,按照双方约定,赵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花坛储蓄所存入10元开户。9月17日,赵又汇入该帐户25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并将该存折交给朱守金,但未告知朱该存折密码。为骗取该存款,朱守金诱使赵刚将自己的身份证以传真的方式传给了朱守金。9月26日,朱守金持伪造的赵刚的身份证在该储蓄所代理办理了密码挂失。10月3日,朱守金到工行湖滨支行重置了密码后,分别于10月3日、4日、5日分三次从工行三门峡分行营业部将25万元取出。后朱守金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赃款及赃物总价值97058.5元,其余款项被挥霍未能追回。原告赵刚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严重违规操作,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兑付原告银行存款25.01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1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有误,银行无违规操作,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密码,应参照《储蓄条例》中关于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手续。同时,中国工商银行《综合系统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办理挂失申请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到开户网点办理挂开、挂换、挂销手续。若是代理挂失的,则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挂失人代理。”而本案被告在他人持原告存折,以“代理人”的身份到储蓄机构办理了“密码挂失”,七日后连续三天冒领走原告存款 250000元占为已有的过程中,显然未能严格按照上述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在操作中存在有明显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冒领人已被作出刑事处罚,从其追回款、物折款97058.50元,原告的实物直接经济损失为152941.50元,对此部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同时还应承担支付存款总额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辩解的原告起诉有误,其并无违规操作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市工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52941.50元,以及原存款利息1000元和本金1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9460元,原告负担3784元,被告负担5676元。

  宣判后被告工行三门峡分行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诈骗犯朱守金持原告的存单、身份证原件以及他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代为他人挂失、支取存款的业务,应受法律保护,储户应对他人代取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原告是在上诉人分支机构湖滨支行办理的存款、挂失业务,湖滨支行有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应参加诉讼。原告起诉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当。原告的存款是被朱守金骗取的,朱守金应参加诉讼承担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赵刚答辩称:上诉人的严重违规操作行为致使被上诉人的存款被他人支取,属严重侵权,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对存款的支付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湖滨支行作为上诉人的下属机构,即便是其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也不能改变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侵权事实。朱守金是在工行营业部取的款,工行营业部的违规操作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作为侵权人的主体资格是不容置疑的。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市工行在他人持被上诉人赵刚密码存折以代理人的身份到储蓄机构办理了“密码挂失”。挂失到期后,在储蓄户赵刚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该行营业部分三次为他人办理支取手续,将被上诉人存款250000元支取给他人,显然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和《综合系统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冒领人朱守金已被刑事处罚,并追回款、物折款97058.50元,但仍给赵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941.50元,市工行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赵刚未能妥善保管存单,将250000元密码存单交付给诈骗人朱守金,后又按朱的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以传真的方式传给了朱守金。由于赵刚未对自己的存单和身份证谨慎使用,造成存款被冒领的结果,赵刚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上诉人市工行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追加诉讼当事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责任划分不明,应予纠正。综合全案情,赵刚本人有过错应承担20%责任,市工行应承担8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2)湖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湖滨区人民法院(2002)湖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市工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刚款122353.30元,以及原存款利息1000元和本金 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其它诉讼费2000元,赵刚承担1260元,市工行承担7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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