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向小波
向小波律师
重庆 渝北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向小波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6 14:22)    点击:223

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现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的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时由公司股东进行的普通清算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的特别清算四种类型,且该四种类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债权人。

  以公司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办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债务的清偿最终都要以财产责任来体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公司债务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担的公司清算责任,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

  如果把公司债务清偿与股东清算作为同一之诉合并审理,明显与民事责任主体的同一性相悖。同时,法院如果在确定股东承担个别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再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显然又是浪费诉讼资源。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向小波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向小波律师,向小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向小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52382986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向小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渝北区律师 | 渝北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向小波律师主页,您是第2385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