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2015年7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小孩(2岁)由女方抚养,调解书中要求我支付小孩抚养费900元/每月(每月工资收入37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一人一半;上月女方将小孩2015--至今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票据拿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我支付4800元(其中教育费6300元、医疗费3400元--大部门都是几十元的票据累加),法院受理后判决我按票据支付4800元;根据抚养费的要求为我固定收入的20%---30%,抚养费不是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吗,为什么像一般门诊及小孩幼儿园的生活费我都要支付;现我工资已因岗位调整变更为2700元/每月,请问涨律师,我该如何办,假如我按法院要求给了收入20%--30%的抚养费后,还要额外支付一般的医疗费和教育费,按我现在的收入实在无法承受 |